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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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塔沙工商西所处字〔2016〕第41号 | 塔城地区沙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不大,当事人在我局调查取证时能积极配合,主动交待问题,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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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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