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354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湖滨银泰四期项目,“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中反映的相关代扣代缴税费支出1028621元,该项目销售部分于2016年12月结转销售收入及相关成本,未剔除不应由企业承担的上述代扣代缴税费,应按销售面积占比37.741%计算调整增加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88211.85元。2.湖滨银泰四期项目,“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科目反映的:(1)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支付的物业保证金1609952.44元,不应计入开发成本,而应挂“其他应付款”。由于项目销售部分成本于2016年12月结转,应按销售面积占比37.741%计算调整增加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7612.15元。(2)向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支付的物业维修基金2375282.40元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对因回迁销售而收回的部分共计261825.15元冲减开发间接费用后,又调增了开发成本,应调整增加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61825.1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决定:对补缴企业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157206.1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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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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