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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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璧)建罚﹝2021﹞第0065-1号 | - |
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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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详情 |
2 | 渝璧山市监处字(2020)92号 |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改正,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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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详情 |
3 | (璧)建罚﹝2021﹞第0035号 | 重庆市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八)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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