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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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亿储建材物资有限公司、金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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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1民初26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金昊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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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6 |
2 |
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乔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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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1民初70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金昊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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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1 |
3 |
郭春营、金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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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1民初421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郭春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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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5-08 |
4 |
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德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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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民终1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德县鑫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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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5 |
5 |
浙江永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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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1民初341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金昊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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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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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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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02民初18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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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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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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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02民初12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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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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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众合钢管租赁服务部、金昊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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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102执14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众合钢管租赁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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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1 |
9 |
湖州紫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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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1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州紫金钢结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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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5 |
10 |
德清县瑞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昊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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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21民初418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德清县瑞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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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2-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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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张生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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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6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单慰郎 被告- 张生土 斯小良 金昊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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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6046号张生土:本院受理原告单慰郎与被告张生土、斯小良、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12749.3元,利息132000元(利息按货款110000元月息2分计算从2015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21日止);合计245749.3元,此后按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7日8点40分在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建筑业巡回法庭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静婷、吴彩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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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2 |
浙丽劳人仲案(2020)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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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丽劳人仲案(2020)2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危少中 被告- 金昊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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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危少中与被申请人金昊建设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浙丽劳人仲案字[2020]第2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金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危少中停工留薪期待遇830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72元。以上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19376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既不起诉又逾期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9楼)领取本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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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3 |
浙丽劳人仲案(2020)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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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丽劳人仲案(2020)2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危少中 被告- 金昊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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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危少中诉金昊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一案(浙丽劳人仲案[2020]第2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该案将定于2020年4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9楼第一仲裁庭开庭进行审理,你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将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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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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