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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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广东彩扬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迪斯卡特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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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民申39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东彩扬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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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5-28 |
2 |
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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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4018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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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16 |
3 |
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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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4021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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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16 |
4 |
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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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4022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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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16 |
5 |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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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3646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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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07 |
6 |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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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186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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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4-16 |
7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与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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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6执他174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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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21 |
8 |
郴州市苏仙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与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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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003执733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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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1-18 |
9 |
马鞍山市花山区杰诚钢材经营部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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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91执666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杰诚钢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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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2-26 |
10 |
马鞍山市花山区杰诚钢材经营部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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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91执666号之一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花山区杰诚钢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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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09-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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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1191执666号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4 | 详情 |
2 | (2019)粤0310执2796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1 | 详情 |
3 | (2019)粤0310执2795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11 | 详情 |
4 | (2019)粤0310执2338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1 | 详情 |
5 | (2019)粤03执3156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03 | 详情 |
6 | (2019)粤0310执1375号 |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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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10执3396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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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执3396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东莞市铭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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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执3396号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铭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执33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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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2 |
(2020)粤0310执401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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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0执4018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 被告-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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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执4018号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求实仪器设备厂与你(单位)票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民终3031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执40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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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3 |
(2020)粤03民终292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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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2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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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928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292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20)粤03民终292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已清偿票据金额500000元;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深圳阳荣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已清偿的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四、确认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需与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连带偿还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已清偿票据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已清偿的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五、驳回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6月23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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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
4 |
(2020)粤03民终2924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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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2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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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924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讯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讯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终2924号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终292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3月3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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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5 |
(2019)粤03民终26760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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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676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铭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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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6760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前海鼎利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铭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终26760号民事裁定书。其中,(2019)粤03民终2676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按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3月10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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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6 |
(2019)粤03民终15301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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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530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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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5301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153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628元、保全费1352元,均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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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7 |
(2019)粤03民终15301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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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530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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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15301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153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628元、保全费1352元,均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款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深圳市华商龙商务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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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8 |
(2020)粤03民终2928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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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2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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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928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惠州市惠城区盛祥数控锣板厂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阳荣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惠州市添益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兆信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滔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5月14日9: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2月2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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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9 |
(2019)粤0310民初118号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夏禹公司、惠州市和迅达公司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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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1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惠州市和迅达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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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18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迅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惠州市和迅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就(2019)粤0310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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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
10 |
(2019)粤0310民初118号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迅达实业有限公司等六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判决、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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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1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 惠州市和迅达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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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18号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迅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惠州市和迅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18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志永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惠州市和信达线路板有限公司、郴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夏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联系方式: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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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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