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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桥南方

    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路652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4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嘉路政罚〔2020〕0159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5日16时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省道K32+000对浙F28138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伍均,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11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11月9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张永信、钱松鹤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从业资格证照片》、《提货单照片》、《车辆照片》、《卸货前检测单照片》、《对伍均的询问笔录》、《卸货后检测单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朱洪生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28138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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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详情
    2 嘉路政罚〔2020〕0158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5日15时0分许,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02省道K32+000对浙F28132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俞华强,车辆所有人是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2020年11月5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2020年11月9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张永信、钱松鹤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驾驶证照片》、《行驶证照片》、《从业资格证照片》、《车辆照片》、《提货单照片》、《卸货前检测单照片》、《对俞华强的询问笔录》、《卸货后检测单照片》、《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朱洪生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浙F28132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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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9 详情
    3 浙嘉盐公路罚[2019]字第000419号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15日21时15分,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伍均驾驶车牌号为浙F28138的4轴(双驱动轴)载货汽车(重型罐式货车),装运散装水泥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途经嘉南线20K+600M,浙江省海盐县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嫌疑,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120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3020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行为。本单位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结果,拟处理情况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或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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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6 详情
    4 浙嘉盐公路罚[2019]字第000418号 海盐县交通运输局

    2019年10月15日21时15分,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俞华强驾驶车牌号为浙F28132的4轴(双驱动轴)载货汽车(重型罐式货车),装运散装水泥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途经嘉南线20K+600M,浙江省海盐县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嫌疑,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60050千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9050千克,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行为。本单位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结果,拟处理情况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或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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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6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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