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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彼岸大道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生命人寿大厦十四层15A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4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27

    法律诉讼10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卢焰、深圳市禧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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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2278号之一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卢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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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31 2021-09-29
    2

    李虹、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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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5440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李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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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9-02
    3

    卢焰与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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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2503号之一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卢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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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5-17
    4

    邹小丽、王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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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保1424号 合同纠纷

    申请人-邹小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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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7-29
    5

    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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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特89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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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4-30
    6

    邹小丽、深圳亿合控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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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470号 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邹小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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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5-02
    7

    卢焰与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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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4902号 合同纠纷

    原告-卢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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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1-29 2021-06-07
    8

    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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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特1464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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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3-31
    9

    侯晓宏与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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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鲁71民初15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侯晓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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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0-12-27 2021-03-30
    10

    卢焰与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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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10026号 合同纠纷

    原告-卢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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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09 2020-11-19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 侯晓宏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菲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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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87 2020-08-30
    2 (2019)粤0309民初57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邹小丽 被告-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菲科技有限公司 杨权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高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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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八版 2019-11-28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执459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1-15 详情

    送达公告2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民终334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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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33400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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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3400号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张斌与被上诉人高金明、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33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472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张斌的起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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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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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33400号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上诉人- 张斌 被上诉人- 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 高金明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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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03民终33400号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斌与被上诉人高金明、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334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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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3

    (2021)粤03执66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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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6611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朱静娟 被告-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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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611号之一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静娟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48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6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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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4

    (2021)粤0304民初363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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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63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邱文 当事人- 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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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6321号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文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深圳市领航华宇拾贰号保理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二)、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330万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以投资本金330万元为基数,依照年化9.8%计算(其中在基金6个月延长期期间,即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2月27日的利率按年化10.8%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为120.85万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32.34万元后,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的未付投资收益为88.51万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诉请金额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为418.51万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10时30分,请你们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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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5

    (2021)粤0304民初242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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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21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邱文 当事人-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陆拾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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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4218号深圳市金色木棉陆拾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邱文诉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陆拾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第三人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1382321.73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款项期间利息(以1382321.73元为基数,参照10%计算,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日,暂为53756.96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以上款项暂合计为1436078.69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21日9时15分,请你们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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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5
    6

    (2021)粤03执58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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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854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张晓岚 被告-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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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854号之一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晓岚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2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8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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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7

    (2021)粤0304民初2339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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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3394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鲁亚君 当事人-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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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3394号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鲁亚君与被告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债权,即剩余投资本金2422921.0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料投资剩余本金为基数,依照年化10.5%计算,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用4200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4229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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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8

    (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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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 莫梅娇 当事人-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 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陈宝琴 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朱煌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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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之二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朱辉煌、陈宝琴:本院受理原告莫梅娇诉被告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朱煌辉、陈宝琴、第三人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5053879.12元;二、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款项期间利息291299.98元(参照基金合同的年利率12.5%计算,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三、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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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9

    (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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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 莫梅娇 被告- 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 朱煌辉 陈宝琴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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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之一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莫梅娇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朱煌辉、陈宝琴、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1354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梅娇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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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10

    (2021)粤0304民初833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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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33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金芳娣 被告- 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朱煌辉 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宝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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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331号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芳娣与被告博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煌辉、陈宝琴、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慧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德致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木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九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2535850.46元;2、判令九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款项期间利息137358.57元(参照基金合同的年利率12.5%计算,自2020年8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8日);3、判令九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4日9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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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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