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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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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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5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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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3 |
2 |
深圳禾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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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440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禾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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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06 |
3 |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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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440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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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06 |
4 |
浙江磐安新奥特童车制造有限公司等与哗啦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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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440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磐安新奥特童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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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17 |
5 |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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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617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滨聚英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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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7 |
6 |
日日顺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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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2120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日日顺供应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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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6 |
7 |
捷达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智租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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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349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北京万古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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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28 |
8 |
浙江磐安新奥特童车制造有限公司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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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84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新奥特童车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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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25 |
9 |
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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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2091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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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1 |
10 |
哗啦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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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504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哗啦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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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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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5民初9611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康秀琴 被告- 赵永春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锦宜煊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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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7 | 2020-06-30 |
2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康秀琴 被告- 赵永春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芜湖锦宜煊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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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76 | 2020-03-17 |
3 | -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刘连锁 被告- 司宪勇 北京蓝海时代国际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蓝海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北京拜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蓝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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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9-10-13 |
4 | -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 刘玉梅 舒玉林 舒鹏洁 舒畅 周桂华 被告-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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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9-06-25 |
5 | (2019)京01民初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哗啦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飞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雷克斯自行车有限公司 广东金力变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禾苗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磐安新奥特童车制造有限公司 戴威 杨品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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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9-03-0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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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京0108执22735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5 | 详情 |
2 | (2021)京0108执10156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0 | 详情 |
3 | (2021)京0108执10155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0 | 详情 |
4 | (2020)粤0303执2652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8 | 详情 |
5 | (2020)苏0114执2096号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04 | 详情 |
6 | (2020)皖0504执2602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6 | 详情 |
7 | (2020)京0108执9503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详情 |
8 | (2020)京0108执8518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9 | (2020)浙0211执158号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6 | 详情 |
10 | (2020)京0108执1379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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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245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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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45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王嘉熙 被上诉人- 龙菊菊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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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2457号之一龙菊菊: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嘉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龙菊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245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王嘉熙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203444.6元;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嘉熙人民币132286元;四、被上诉人龙菊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嘉熙人民币71158.6元;五、驳回上诉人王嘉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3元,王嘉熙已预交,由王嘉熙自行负担73元,被上诉人龙菊菊承担271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429元。被上诉人龙菊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负担之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上诉人王嘉熙。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预交839元,由其自行负担;上诉人王嘉熙已预交1657.9元,王嘉熙自行负担257.9元,被上诉人龙菊菊负担56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840元。被上诉人龙菊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负担之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上诉人王嘉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龙菊菊送达。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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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2 |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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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行审64号 | - |
当事人-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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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行审64号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甬镇公共二决字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的(2018)甬镇公共二决字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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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7 |
3 |
(2018)粤0309民初5520号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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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552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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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民初5520号龙菊菊:本院受理原告王嘉熙诉被告龙菊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9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王嘉熙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29128.6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嘉熙41560元;三、被告龙菊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嘉熙87568.6元;四、驳回原告王嘉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296元、被告龙菊菊承担323.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153.5元。因原告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9年5月7日及5月10日提起上诉。王嘉熙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王嘉熙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03444.6元。”;2、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嘉熙145562元。”;3、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龙菊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嘉熙57882.6元,被上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及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重新划分原审诉讼费承担数额,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状内容为:㈠、请求依法就(2018)粤0309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伤残赔偿金判决未按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予以说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损失由上诉人承担,明显存在认定合同条款内容事实不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更正说明;㈡、依法判令各方合理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404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并粘贴于观澜法庭公告栏联系人:简少琼联系电话:0755-21052072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竹村永顺街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观澜人民法庭404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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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4 |
(2018)粤0309民初5520号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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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552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王嘉熙 被告- 龙菊菊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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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9民初5520号龙菊菊:本院受理原告王嘉熙诉被告龙菊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9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王嘉熙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29128.6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嘉熙41560元;三、被告龙菊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嘉熙87568.6元;四、驳回原告王嘉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296元、被告龙菊菊承担323.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153.5元。因原告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9年5月7日及5月10日提起上诉。王嘉熙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王嘉熙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203444.6元。”;2、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嘉熙145562元。”;3、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龙菊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王嘉熙57882.6元,被上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及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依法重新划分原审诉讼费承担数额,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诉状内容为:㈠、请求依法就(2018)粤0309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伤残赔偿金判决未按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予以说明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损失由上诉人承担,明显存在认定合同条款内容事实不清,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更正说明;㈡、依法判令各方合理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观澜法庭404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并粘贴于观澜法庭公告栏联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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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5 |
(2019)粤0306执121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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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21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丰综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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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219号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丰综合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06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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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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