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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榆开元

    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58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乐卫公罚〔2020〕435号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本局认为:当事人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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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6 详情
    2 乐卫公罚〔2019〕162号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本局认为:当事人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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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4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0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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