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乐卫公罚〔2020〕435号 |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 收起
...
展开
|
2020-09-16 | 详情 |
2 | 乐卫公罚〔2019〕162号 | 温州市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当事人温州三榆开元名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19-10-1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