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7〕0650号 | 柯桥区区公安局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福欣大厦0101、0106号)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兔肉香火锅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缴款单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7年1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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