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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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众基钢构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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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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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抚州金巢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于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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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抚州金巢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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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抚州金巢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于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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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抚州金巢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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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抚州汇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抚州金巢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于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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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抚州汇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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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抚州金巢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于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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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抚州金巢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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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抚州金巢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于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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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抚州金巢开发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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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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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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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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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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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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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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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杭州福盾压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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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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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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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22民初378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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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桐庐县人民法院 | - | 2016-12-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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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1执2849号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04 | 详情 |
2 | (2016)赣1002执440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8 | 详情 |
3 | (2016)赣10执42号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12 | 详情 |
4 | (2016)赣10执43号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12 | 详情 |
5 | (2016)赣10执41号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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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22民初3789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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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378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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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2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桐庐生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1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和自2015年5月1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的1020万元的股权(桐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55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的权利)处置后的价款,原告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桐庐生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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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2 |
(2016)浙0122民初37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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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378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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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光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代为归还借款1100万元,并支付2014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中的51%的股权归桐庐生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2月9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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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
3 |
(2014)杭桐商初字第2006-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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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桐商初字第200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同仁豫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方劲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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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方劲晖、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杭州同仁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方劲晖、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桐商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方劲晖共同归还原告杭州同仁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16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方劲晖应向原告杭州同仁豫实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在3450万元本金余额及利息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力源热镀锌有限公司、方劲晖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被告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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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
4 |
(2015)浙杭商初字第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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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初字第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被告- 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 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王光洪 张秀英 张良军 陈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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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光洪、张秀英、张良军、陈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富阳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协源祥燃料有限公司、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光洪、张秀英、张良军、陈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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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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