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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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市监处〔2020〕49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净含量140g的罐装香酥年糕片8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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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7 | 详情 |
2 | 甬鄞市监处〔2019〕810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甬港石浦手工腊肠500g农家自制土猪肉香肠腊味灌肠风干清蒸腊肉肠”的产品配料表中未标明配料“肠衣”,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6“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销售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构成了违法。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691.5元;(二)罚款101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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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 详情 |
3 | 甬鄞市监处〔2017〕737号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鉴于当事人有举报立功表现,且属于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停止发布涉案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2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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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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