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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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伟民、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董越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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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31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任伟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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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07 |
2 |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晶海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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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执20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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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1 |
3 |
张才付与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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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496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张才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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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22 |
4 |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甬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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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661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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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6 | 2021-01-05 |
5 |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吴东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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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财保671号 | - |
申请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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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4-14 |
6 |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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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6220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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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04 |
7 |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杉杉永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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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175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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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01 |
8 |
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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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民初615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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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1-20 |
9 |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力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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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7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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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23 |
10 |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宁深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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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执恢7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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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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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晋中市力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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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7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晋中市力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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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7090号晋中市力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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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2 |
原告宁波麦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峰买卖合同纠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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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46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麦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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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4662号周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麦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2民初46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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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3 |
上诉人黄杰、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麻晓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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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 02 民终 4344 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 黄杰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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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4344号麻晓敏: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杰、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麻晓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民终4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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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9 |
4 |
原告宁波麦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峰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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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46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麦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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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民初4662号周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麦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9778元及资金占用费用。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一华、张志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02月28日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2018年12月07日联系人:阮佳志、张楠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徐戎路126号鄞州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金融庭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0167(阮)、87740167(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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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5 |
(2017)浙0881民初2553号原告姜冬英诉被告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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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姜冬英 被告- 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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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2****356P):本院受理原告姜冬英诉被告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553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95396元及违约金81177元;2、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8: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承办人:周凌云联系电话:0570-4119165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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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
6 |
原告廖家文与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宏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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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5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廖家文 被告-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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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5152号徐宏高:本院受理的廖家文与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宏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式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5850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3033元(自2016年3月25日暂计至2016年8月19日,以剩余货款4858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后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赖伟担任审判长,与张一华、郭文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2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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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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