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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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乡尊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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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2执保436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宁乡尊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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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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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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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3财保66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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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1 |
3 |
安徽康柏绍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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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3财保652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徽康柏绍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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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9 |
4 |
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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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22执保48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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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15 |
5 |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华泽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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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3民终328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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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30 |
6 |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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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6民辖终1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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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18 |
7 |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亚萨合莱龙电(深圳)门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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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1056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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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2 |
8 |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轩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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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1055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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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9-02 |
9 |
合肥天柱庐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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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3财保523号 | - |
申请人-合肥天柱庐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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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9-27 |
10 |
安徽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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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03财保52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徽天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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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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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322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恒丰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杨玉科 姜东亮 深圳市东部投资控股集团股份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康成(杭州)置业有限公司 盘水康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盘水耀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恒通果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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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5 | 2020-09-25 |
2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学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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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9-12-01 |
3 | (2018)粤1323民初40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中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亮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肖晓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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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G17 | 2019-02-19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中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亮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肖晓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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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 | 2018-10-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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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皖0103执112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05 | 详情 |
2 | (2021)豫0182执4042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5 | 详情 |
3 | (2021)粤2071执16602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2 | 详情 |
4 | (2021)皖0103执1050号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21-01-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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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同禄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志钢、深圳市宏成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骏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奇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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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00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同禄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骏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奇建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成通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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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民终10087号深圳市宏成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骏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同禄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志钢、深圳市宏成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骏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奇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明冠轻质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10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深圳市同禄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293345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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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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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89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兆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姚如山丘晶晶 被告- 姚如山 周继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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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4民初18983号 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如山、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兆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安徽望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周继(被告三)、姚如山(被告四)、第三人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4民初1898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2018年5月3日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一签署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所欠合肥湖畔新城二期二标项目货款980.1万元及违约利息352万元,共计1332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所欠货款980.1万元本金及违约利息352万元共计133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2、3款项利息计算自2019年10月10日截止至2022年2月10日,之后至清偿之日按当期LPR四倍年15.4%标准继续计算一并判决);4、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9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丘晶晶 电话:0755-21981209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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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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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864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山西碧云天模架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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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执864号之一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碧云天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4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28954.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粤03执8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深圳国际仲裁院(2021)深国仲裁1443号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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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4 |
(2021)粤2071民初4065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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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4065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何成彦 被告- 龚俊杰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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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成彦诉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龚俊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石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伟,郑文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要求被告龚俊杰支付拖欠工程款1112415.45元,要求被告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连带责任支付该欠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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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5 |
(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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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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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之一祁玉芬、毛义美智、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毛义美智、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0)粤0304执异1447号《执行裁定书》。2.判决准予继续查封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东部英郡假日广场1栋2座3003房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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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6 |
(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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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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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之一陈欣、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欣、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0)粤0304执异1448号《执行裁定书》。2.判决准予继续查封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东部英郡假日广场1栋3座501房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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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7 |
(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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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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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毛义美智、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祁玉芬: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毛义美智、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替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退出诉讼。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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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8 |
(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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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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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陈欣、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欣、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替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退出诉讼。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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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9 |
(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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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9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东城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庆市宏达鑫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特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赤湾货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泰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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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创泰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亿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泰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3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1)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093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布吉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郑炳武:原告周晓锋诉被告郑炳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5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5009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布吉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文世丰:原告马广勋诉被告文世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5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2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5197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布吉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吴先伍:原告华芸诉被告吴先伍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9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4.5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9190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布吉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肖红霞:原告宋莹璨与被告肖红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4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8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4334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布吉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叶立新:原告邓志力与被告叶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5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诉讼费用负担情况,你应当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1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7)深龙法民初字第5816号诉讼费用追缴通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布吉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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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10 |
(2021)粤03民终15762-15763、157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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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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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5762-15763、15765号杨玉科:上诉人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莉、杨玉科、郑琼、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联合会、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一审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34739-34740、36358号)。你方作为本案二审当事人,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方须于2021年9月8日9:40到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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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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