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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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献县明鸿建筑器材租赁站、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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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475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献县明鸿建筑器材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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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28 |
2 |
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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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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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15 |
3 |
东莞市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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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财保1824号 | 保险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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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8-15 |
4 |
深圳市东大洋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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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26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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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5-21 |
5 |
珠海横琴森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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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6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横琴森鑫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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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08 |
6 |
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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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财保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市方力源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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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5-07 | 2021-08-12 |
7 |
东莞市裕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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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691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裕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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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8-19 |
8 |
珠海闽泉石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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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126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闽泉石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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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4-18 | 2021-06-21 |
9 |
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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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68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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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09 |
10 |
梅州市俊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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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206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梅州市俊发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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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3-18 | 2021-04-2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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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沈阳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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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G46 | 2020-11-15 |
2 | (2019)粤0983民初119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广森 被告- 陈水 广东创盛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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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G34G35中缝 | 2019-09-20 |
3 | (2019)粤0983民初119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广森 被告- 陈水 广东创盛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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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G34G35中缝 | 2019-09-20 |
4 | (2018)粤0106民初847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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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03 |
5 | (2017)粤0103民初83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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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03 |
6 | (2017)粤0103民初8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区宏龙轻质水泥制品厂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陈锦宾 郑俊心 郑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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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4 |
7 | (2018)粤0103民初2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郑俊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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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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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再审申请人丘保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姚卫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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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20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丘保华 再审被申请人- 姚卫平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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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201号姚卫平:再审申请人丘保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姚卫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再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9)粤01民终7688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8472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姚卫平向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350万元及利息(以350万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3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600元,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18元,姚卫平负担341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0元,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姚卫平负担21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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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2 |
再审申请人丘保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姚卫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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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20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 丘保华 再审被申请人-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姚卫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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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201号姚卫平: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丘保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姚卫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十一法庭开庭。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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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3 |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丘保华、姚卫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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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201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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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粤01民再201号姚卫平:本院受理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丘保华、姚卫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决定由刘广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怡、周国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二O二O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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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4 |
(2020)粤0114民初5425号原告广州市建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袁继传、袁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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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54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建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袁继传 袁继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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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5425号袁继传、袁继中: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建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袁继传、袁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袁继传、袁继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万元给原告广州市建虹贸易有限公司;二、被告袁继传、袁继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款日止)给原告广州市建虹贸易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建虹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93元(原告广州市建虹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袁继传、袁继中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八月二十一日535043322020-08-2118:56:35:25(2020)粤0114民初5425号原告广州市建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袁继传、袁继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袁继中,袁继传,原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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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1 |
5 |
(2019)粤0983民初1195号裁定公告(陈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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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19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广森 被告- 陈水 广东创盛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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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公告陈水(住广东省阳西县上洋镇上塘村委会高垌村19号):本院受理原告杨广森诉被告陈水、广东创盛劳务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983民初11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杨广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9元,由原告杨广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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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6 |
(2019)粤0404民初8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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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民初87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潘垚土 被告- 谢志鹏 郑春明 游社冰 谢赛平 珠海横琴德和润金发展有限公司 珠海力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天志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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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874号谢志鹏(4409231983****2758)、谢赛平(4325031972****5033):本院受理原告潘垚土与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谢赛平、珠海横琴德和润金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力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天志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874号案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转程序)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员工支付金湾区西湖湿地国际花园一七别墅(一、二标段)桩基础工程中应得的工程款700万元(最终以工程结算应得工程款或鉴定工程造价应得工程款金额为准);2、判令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谢赛平、珠海横琴德和润金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在度假城有软基处理工程中投资款1760万元共同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谢志鹏、郑春明、游社冰、谢赛平、珠海横琴德和润金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在度假城有软基处理工程中应得工程款126万元共同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2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于金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世伟、覃昌谋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9年4月42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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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7 |
(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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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2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郑俊旭 郑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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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241号郑友潮:本院受理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241号案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联系人:付瑾、宋嘉杰电话:(020)83006110、(020)8300619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4708632019-01-3011:14:10:0(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广东省,有限公司,建筑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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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8 |
(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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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2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郑俊旭 郑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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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241号郑友潮:本院受理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2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2018)粤01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内的“人民陪审员姜元筠,人民陪审员蔡集权”补正为“人民陪审员何颖瑜,人民陪审员陈金强”。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付瑾、宋嘉杰电话:(020)83006110、(020)8300619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4601112019-01-1815:22:56:0(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广东省,民初,郑友潮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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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9 |
(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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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24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林秋雁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郑俊旭 郑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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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241号郑友潮:本院受理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郑俊旭、郑友潮连带向原告林秋雁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36444.44元;二、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林秋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2元,由原告林秋雁负担479元,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共同负担4723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付瑾、宋嘉杰电话:(020)83006110、(020)83006198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民一庭524139372018-12-2414:58:00:0(2018)粤0103民初241号原告林秋雁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郑俊旭、郑友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公告,郑友潮,送达,秋雁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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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10 |
(2017)粤0103民初844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龙轻质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陈锦宾、郑俊心、郑友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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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84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白云区宏龙轻质水泥制品厂 被告-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陈锦宾 郑俊心 郑友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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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3民初8444号郑俊心:本院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龙轻质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陈锦宾、郑俊心、郑友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龙轻质水泥制品厂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俊心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3民初84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龙轻质水泥制品厂撤回对被告郑俊心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联系方式:民二庭李燕清、梁晓明81600746、83006083523398372018-10-2411:41:10:493(2017)粤0103民初8444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宏龙轻质水泥制品厂诉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陈锦宾、郑俊心、郑友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俊心,公告,被告,白云区,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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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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