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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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金三综办行罚字〔2021〕39号 | 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民政府 |
罚款:0.3(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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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 详情 |
2 | (禅-祖)应急罚〔2021〕40号 | 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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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9 | 详情 |
3 | (禅-祖)应急罚〔2021〕40号 | 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
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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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8 | 详情 |
4 | 顺住建罚〔2021〕66号 | 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
被处罚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0368U,法定代表人:丘小广)地址:广州市天河天润路87号广建大厦(办公住所)经查,你单位作为容匠笙晖名邸项目的施工单位,在该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砂浆,搅拌量为27吨。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袋装水泥进货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单位已于2021年8月9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顺住建罚告〔2021〕2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该告知书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你单位书面函复本机关“无不同意见,不需要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普通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252条,本单位现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8100元(大写:捌仟壹佰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罚款缴纳通知书》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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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 详情 |
5 | 佛禅城综祖决〔2021〕254号 |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当事人处以4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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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 详情 |
6 | 穗综埔处字〔2021〕第3600003号 |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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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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