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嵊公(浦)行罚决字[2019]51518号 | 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3月底至今,郑某其在未有相关保安证件的情况下在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个多月。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在知晓郑某其没有相关保安证件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聘用郑某其为公司保安,在聘用后,绍兴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也未按规定将郑某其的信息上报给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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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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