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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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杰、张况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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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张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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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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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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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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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前海正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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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土生、梁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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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吴土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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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培超、梁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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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培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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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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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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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王宏海、梁锦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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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宏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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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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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中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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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梁锦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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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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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梁锦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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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远东宏信普惠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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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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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7执21685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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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7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当事人-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陈曼菲 被告- 王艳霞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梁锦 范小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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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9民初7729号 梁锦、范小婷: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诉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锦、范小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5214.58元,复利9.8元(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之后以利息5214.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1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825%,自2021年4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艳霞、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梁锦、范小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1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74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174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本公告于2022年4月8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联系人:陈曼菲 联系电话:21050424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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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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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72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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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77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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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729号梁锦、范小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诉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9民初7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锦、范小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5214.58元,复利9.8元(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之后以利息5214.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1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825%,自2021年4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艳霞、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梁锦、范小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1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174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174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本公告于2022年4月8日刊登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联系人:陈曼菲联系电话:2105042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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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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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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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5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艳霞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梁锦 范小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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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14572号 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锦鑫公司即时偿还借款本金1998511.04元,及利息2388.65元、罚息80.96元、复利0元(暂计至 2021年2月25日;自2021年2月25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2000980.65元;2、被告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中水公司对被告锦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因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457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98511.04元,及截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2388.65元、罚息80.96元、复利0元,并依照《单位借款合同》之约定继续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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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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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5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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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5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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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572号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锦鑫公司即时偿还借款本金1998511.04元,及利息2388.65元、罚息80.96元、复利0元(暂计至2021年2月25日;自2021年2月25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上金额合计2000980.65元;2、被告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中水公司对被告锦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本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因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457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98511.04元,及截至2021年2月25日的利息2388.65元、罚息80.96元、复利0元,并依照《单位借款合同》之约定继续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梁锦、范小婷、王艳霞、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8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梁锦、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范小婷、王艳霞承担。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法院预交诉讼费27808元,依法退还原告。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梁锦、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范小婷、王艳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27808元,逾期未交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梁锦、深圳市中水南方实业有限公司、范小婷、王艳霞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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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 5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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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26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培超 被告- 深圳市锦鑫顺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梁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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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龙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2022)粤0307民初2691号 梁锦、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培超诉被告梁锦、深圳市锦鑫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锦鑫顺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307民初2691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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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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