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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然工程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4号25栋3号店面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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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4民初144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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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2-19
    2

    南昌经济开发区远达钢管租赁行、欧阳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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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04执282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管租赁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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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18-07-14 2018-09-12
    3

    南昌市青山湖区亿嘉钢管租赁站与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官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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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11民初15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亿嘉钢管租赁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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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2018-05-04 2018-09-13
    4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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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青民二初字第40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钢管租赁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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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18-02-12 2018-03-30
    5

    南昌市丰溢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清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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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民申字第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南昌市丰溢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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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06 2018-12-29
    6

    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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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91民初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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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09-29 2018-01-29
    7

    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欧阳伟、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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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赣0104执2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阳伟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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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16-12-27 2017-11-13
    8

    欧阳伟、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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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青民二初字第73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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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16-12-15 2017-01-20
    9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钢管租赁行与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南昌市安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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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青民二初字第40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达钢管租赁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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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15-11-19 2016-10-13
    10

    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欧阳伟、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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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青民二初字第7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省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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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15-09-02 2016-08-31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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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1-24
    2 -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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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1-24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6)赣0104执264号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6-04-29 详情
    2 (2015)洪经执字第00270号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8-12 详情
    3 (2015)洪经执字第00270号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8-12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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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4民初144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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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4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联系人:刘智博联系电话:0791-85232982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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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2

    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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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04民初144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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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赣0104民初14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联系人:刘智博联系电话:0791-85232982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庭南昌市三店西路227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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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5
    3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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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11民初15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亿嘉钢管租赁站 被告-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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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官丽华、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亿嘉钢管租赁站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1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承办法官:吴建国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南大道858号电话:0791-88635774邮编:3300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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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5
    4

    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7)赣019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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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91民初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欧阳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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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9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8782.24元。二、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634.67元。三、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钢管57.928吨、扣件2850套。四、被告欧阳伟对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判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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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6
    5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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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11民初158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亿嘉建筑钢管租赁站 被告-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欧阳伟 官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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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官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亿嘉建筑钢管租赁站诉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官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吴建国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南大道858号电话:0791-88635774、18178907258邮编:3300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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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5
    6

    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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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11民初15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南昌市青山湖区亿嘉建筑钢管租赁站 当事人-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官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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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官丽华: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亿嘉建筑钢管租赁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官:吴建国单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京东南大道858号电话:0791-88635774、18178907258邮编:3300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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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8
    7

    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7)赣019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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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91民初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欧阳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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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9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68782.24元。二、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0634.67元。三、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钢管57.928吨、扣件2850套。四、被告欧阳伟对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判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74元,由被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欧阳伟负担10000元,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7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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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0
    8

    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诉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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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91民初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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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江西高然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欧阳伟: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超越钢管劳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28782.24元〔从2014年2月26日至钢管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58634.67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钢管57.928吨、扣件2850套;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南昌高新法院民事庭袁正芳联系电话:88162965;13320019608电子邮箱:xuhuijuan_fy@hotmail.com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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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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