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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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希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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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异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楼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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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30 |
2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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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65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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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07 |
3 |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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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恢305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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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10-09 |
4 |
王向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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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申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向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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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6-06 | 2020-01-10 |
5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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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764号 | - |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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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05-22 |
6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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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执7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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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9-04-11 | 2019-05-22 |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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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执63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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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06-04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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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异1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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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1-21 |
9 |
王洪民与李剑、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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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民初8735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王洪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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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8-08-27 | 2018-11-21 |
10 |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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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执17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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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8-07-16 | 2018-08-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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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3执恢169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4 | 详情 |
2 | (2019)浙0783执764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7 | 详情 |
3 | (2018)浙0782执6376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31 | 详情 |
4 | (2018)浙0702执2532号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16 | 详情 |
5 | (2018)浙0783执3066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6 | 详情 |
6 | (2018)浙0783执3065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4-16 | 详情 |
7 | (2017)浙0783执8152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1 | 详情 |
8 | (2017)浙0783执8151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1 | 详情 |
9 | (2017)浙0783执8150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1 | 详情 |
10 | (2017)浙0783执8149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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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剑剑、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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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15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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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152号被执行人陈剑剑、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剑剑、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8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陈剑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2015年10月25日止,此后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陈剑剑追偿。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案件受理费8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陈剑剑负担,被执行人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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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剑剑、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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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15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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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153号被执行人李明朗、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朗、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81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李明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东阳市海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止,此后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明朗追偿。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案件受理费80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明朗负担,被执行人朱益民、王旭光、东阳市澳特拉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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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珏莹、孙大庆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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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0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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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5077号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珏莹、孙大庆、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珏莹、孙大庆、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50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利息、罚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对被执行人卢竞翔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1幢1801-1804室的房产就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338.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对被执行人李珏莹、孙大庆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云霞路88弄14号房产就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执行人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王向东、王兰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五、被执行人卢竞翔、孙帅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六、被执行人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八、案件受理费182934元,由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卢竞翔、孙帅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浙江新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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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晓英、孔金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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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7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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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773号杜晓英、孔金高: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773号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上诉人王建良要求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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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
5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晓英、孔金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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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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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2号杜晓英、孔金高: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962号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上诉人王建良要求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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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
6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晓英、孔金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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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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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7号杜晓英、孔金高: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967号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上诉人王建良要求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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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
7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钰莹、孙大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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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3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被告-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卢竞翔 孙帅 王向东 王兰 李珏莹 孙大庆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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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4351号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钰莹、孙大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与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王向东、王兰、李珏莹、孙大庆、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借款本金2700万元并支付利息(含利息、罚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对被告卢竞翔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1幢1801-1804室的房产就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3338.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对被告李珏莹、孙大庆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云霞路88弄14号房产就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王向东、王兰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卢竞翔、孙帅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2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对判项一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34元,由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卢竞翔、孙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蓝天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王向东、王兰对其中的388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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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
8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晓英、孔金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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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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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7号杜晓英、孔金高: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2433.33元、违约金16000元(利息已自2015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违约金已自2015年12月8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赵晓峰、卢竞翔、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00元,由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赵晓峰、卢竞翔、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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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
9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杜晓英、孔金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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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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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962号杜晓英、孔金高: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晓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2433.33元、违约金16000元(利息已自2015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违约金已自2015年12月8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卢竞翔、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赵晓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00元,由被告赵晓峰负担,被告卢竞翔、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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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
10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王永森、王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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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7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卢竟翔 赵晓峰 孙帅 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 王建良 张敏娟 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 杜晓英 孔金高 卢大明 王永森 王金芳 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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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773号王永森、王金芳: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竟翔、赵晓峰、孙帅、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83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卢竞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52433.33元、违约金16000元(利息已自2015年8月21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违约金已自2015年12月8日起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止,此后利息、违约金合计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赵晓峰、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卢竞翔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8800元,由被告卢竞翔负担,被告赵晓峰、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孙帅、王建良、张敏娟、东阳市振宇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东阳市振宇电子有限公司、杜晓英、孔金高、卢大明、王永森、王金芳、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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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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