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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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张红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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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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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茹顺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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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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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成福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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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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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金双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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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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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冯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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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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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蒋国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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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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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许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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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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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薛雅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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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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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娄荣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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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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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赵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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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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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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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02民初7655号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潘丽华物业服务合同民事判决纠纷案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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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76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被告- 潘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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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潘丽华(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8****2328):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7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潘丽华应支付给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物业费6267.26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834.32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以1834.3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以1834.3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以764.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106元,由被告潘丽华负担86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被告潘丽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19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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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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