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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江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滨江金色家园景苑5幢1层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绍越公(马)行罚决字[2021]00261号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马山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2日,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公司招聘保安员陈*彪实从事悦贤府小区的夜班保安服务工作,但陈*彪入职期间未办理保安证,后于2021年1月13日10时20分许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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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详情
    2 绍柯公(消)行罚决字〔2018〕0231号 柯桥区区公安局

    现查明你单位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绍兴建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1106012901241000000131)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柯桥区大队 2018年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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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绍越公(府)行罚决字[2017]13496号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雇佣斯美意工作,未按规定将斯美意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斯美意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直至2017年09月09日13时0分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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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绍越公(灵)行罚决字[2017]12576号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灵芝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份至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雇佣张力,而未按时将张力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张力主动申报居住登记。2017年7月12日中午12时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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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7]12067号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东湖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1日上午,东湖派出所民警对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管理的滨江金色家园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招用的朱国令、王健民、吕海涛、万振华、丁云航等二十四个保安中有二十一人无保安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一万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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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7〕0181号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现查明由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5幢801、802、901、902室)负责维保的的滨江金色家园(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风林西路167号)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7年6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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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7〕0190号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现查明由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5幢801、802、901、902室)负责维保的的滨江金色家园(位于绍兴市越城区风林西路167号)11幢(共31层)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缺失,该行为属于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三条,决定给予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限期改正期限内整改完毕,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7年6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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