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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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定卫公罚〔2021〕77号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2021年6月17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xx路x号的舟山xx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家双随机卫生监督检查,发现:1、你场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现场在五楼清洗消毒间内发现使用的百威消毒液生产日期为20201119,保质期为六个月;3、在五楼布草间摆放纸巾、垃圾袋等杂物;4、现场拍摄照片3张、视频一段。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并立案,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一事予以调查。6月21日当事人有事委托杨xx携带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赴本局接受调查。两名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杨xx陈述其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xx路x号的舟山xx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客房部领班,发现消毒间内正在使用的百威消毒液生产日期已过期是因为没注意原先用过的百威消毒液空瓶标注的生产日期已过期;布草间内为摆放纸巾、垃圾袋、防毒面具与保洁无关的杂物室因为客房阿姨为了方便放在布草间内了。7月2日,本局对该场所进行复查,结果:1、场所清洗消毒间内消毒液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日;2、场所布草间内现已未堆放杂物,3、现场拍摄视频1段,照片2张。至此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位于舟山市定海区xx路x号的舟山xx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6月17日经营期间,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未按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未发现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了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为凭:证据1、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住宿场所日常监督检查表各1份(2021年6月17日,共6页),现场拍摄视频1段,照片3张(2021年6月17日拍摄并确认),证明本局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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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2 | 舟定卫公罚〔2019〕56号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2019年4月18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21号的舟山新金海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检,现场随机抽取了512、521客房,并对客房内供顾客使用的杯具、床单、毛巾等公共用品用具进行采样,共采集样品18份样品;同日委托宁波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5月7日收到宁波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普洛赛斯检字第2019G041704)显示512客房、521客房枕套的细菌总数检测值分别为410CFU/25cm2、380CFU/25cm2(细菌总数标准值为<200CFU/25cm2),不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本局已按法定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定卫公罚告〔2019〕56号),告知本局拟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被处罚人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享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此视为被处罚人自己放弃该权利。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决定对被处罚人处以警告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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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详情 |
3 | 舟市监定处〔2019〕408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处罚款10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002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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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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