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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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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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784执30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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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29 |
2 |
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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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84民初17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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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3-03 |
3 |
范艳辉与张剑瑛、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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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范艳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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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2016-07-20 | 2016-09-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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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36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范艳辉 被告- 张剑瑛 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 黄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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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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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784执132号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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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784民初1784号补缴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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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 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 钟日平 朱凤英 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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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784民初1784号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判令你们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595.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等规定,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1595.33元(金额大写:壹万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叁角叁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粤0784民初1784号补缴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果你未按本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诉讼费缴纳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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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0 |
2 |
(2019)粤0784民初1784号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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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 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 钟日平 朱凤英 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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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429533元;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算);二、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用于抵押的生产设备[6吨锅炉及配件1台、无缝管道和阀门等共800米、自动洗浆机2套、电动石磨2套、煮浆槽4个、抽浆机10台、烘干房配套设备(含:风机、散热器、管道)3套、烘豆机1套、叉车2台、腐竹生产槽23条,详见编号:2014抵字005号《抵押财产清单》],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用于抵押的生产设备[腐竹生产槽13条、无缝管道和阀门等共450米、自动洗浆机13台、电动石磨10台、煮浆槽4个、抽浆机30台、烘干房配套设备(含:风机、散热器、管道)1套、烘豆机1套、叉车2台,详见编号:2014抵字007号《抵押财产清单》],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95.33元,由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595.33元,本院向其退回;五被告共同负担的受理费11595.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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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3 |
(2019)粤0784民初1784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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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 钟日平 朱凤英 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 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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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784民初178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申请书、决定追加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第一次)、追加被告(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申请书、决定追加被告(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第二次)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鸿辉食品厂向原告偿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本金付清日止(从2015年1月21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方便诉讼费计算,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为429533元),详见附件“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表”;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合同抵押清单)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鹤山市鹤城镇金钟腐竹厂、钟日平、朱凤英对第1、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鹤山市鹤城宏昌腐竹厂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合同抵押清单)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并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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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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