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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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杜洵陶、王远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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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3执18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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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06 |
2 |
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蔡霄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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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47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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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8-31 |
3 |
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邹海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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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472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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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8-31 |
4 |
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屠丽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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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47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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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8-31 |
5 |
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晓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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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46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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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8-31 |
6 |
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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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461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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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8 |
7 |
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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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460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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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8 |
8 |
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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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45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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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8 |
9 |
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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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462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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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8 |
10 |
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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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终463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珠海横琴霖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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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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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3执3846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4 | 详情 |
2 | (2021)浙0783执1868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3 | (2021)浙0783执1867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4 | (2021)浙0783执1866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4 | 详情 |
5 | (2019)浙0783执4455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02 | 详情 |
6 | (2016)浙0702执1917号 | 婺城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04 | 详情 |
7 | (2015)东执民字第03217号 | 东阳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5-27 | 详情 |
8 | (2015)东执民字第03216号 | 东阳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5-27 | 详情 |
9 | (2015)东执民字第02581号 | 东阳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3 | 详情 |
10 | (2015)东执民字第02580号 | 东阳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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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启干、缪爱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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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07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被告- 林启干 缪爱芳 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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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10789号林启干、缪爱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诉被告林启干(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7274)、缪爱芳(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7264、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林启干、缪爱芳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9190.5元及利息25010.89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5月27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融资偿清之日止,本息合计384201.39元;2.判令原告对林启干、缪爱芳提供抵押的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街道中央商业广场3幢3298号、3299号房地产【房产预抵押登记证号:东房预江北字第14042505号、14042506号】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6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的债务在约定的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建辉,人民陪审员马龙星、马红灯。开庭日期:2021年1月28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七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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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启干、缪爱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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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58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被告- 林启干 缪爱芳 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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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5820号之一林启干、缪爱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诉被告林启干(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7274)、缪爱芳(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7264)、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83民初58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为: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案件受理费3532元,减半收取176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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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启干、缪爱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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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58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被告- 林启干 缪爱芳 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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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5820号林启干、缪爱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诉被告林启干(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7274)、缪爱芳(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7264、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1.判令被告林启干、缪爱芳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9190.5元及利息25010.89元(利息自2019年3月10日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融资偿清之日止,本息合计384201.39元;2.判令原告对林启干、缪爱芳提供抵押的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街道中央商业广场3幢3298号、3299号房地产【房产预抵押登记证号:东房预江北字第14042505号、14042506号】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6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请的债务在约定的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建辉,人民陪审员马龙星、马红灯。开庭日期:2020年9月2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本院第七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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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4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吴文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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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958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吴文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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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9586号吴文宁: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文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9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确认原告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文宁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预272378,2014预272379)无效。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文宁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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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5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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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02民初47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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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002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半截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承办法庭: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半截河法庭承办法官:王磊华电话:0374-8564559邮政编码:46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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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6 |
浙省东阳市人民江法院公告(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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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29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叶志东 被告- 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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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296号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志东诉被告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3《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中央商业广场4幢910室房屋;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6348.29元(自2014年1月14日起每日按825437元*0.005%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权属证书违约金6372.37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日按825437元*0.01%计算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635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8时4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文龙,人民陪审员卢道真、周福英。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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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7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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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立民保字第4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加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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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5)魏立民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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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
8 |
(2015)金婺商初字第19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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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957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金华日报报业传媒中心 被告- 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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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日报报业传媒中心诉被告东阳市百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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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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