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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忠物流

    瑞安市建忠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瑞安市汀田街道联光村文华路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浙温公路罚[2017]020100230号 市公路管理局

    2017年08月01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闽主线收费站依法对车牌号为浙CM2103/浙CF109挂的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测,该车为6轴单驱铰接列车车辆,车货总重为51.2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超限5.25吨。该车驾驶员无法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7年08月0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CM2103的单驱铰接列车由左东生驾驶,装运百货,从瑞安开往广州。2017年08月01日21时17分,途径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闽主线收费站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51.25吨。当事人于2017年08月02日自行卸去货物5.35吨,已消除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之规定,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本单位于2017年08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温公路告[2017]020100230号),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对此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处罚依据等没有异议,不主张陈述、申辩,并于2017年08月02日声明放弃上述权利,要求当场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网点交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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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02 详情
    2 浙温公路罚[2017]020100192号 温州市公路管理局甬台温高速公路苍南超限运输检测站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有检测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拟给予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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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9 详情
    3 浙温公路罚[2017]020100093号 温州市公路管理局甬台温高速公路苍南超限运输检测站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涉嫌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有检测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限定标准,拟给予罚款25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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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08 详情
    4 浙温公路罚[2018]020200032号 市公路管理局

    2018年04月27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闽主线收费站依法对车牌号为浙CF8255/浙CF050挂的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测,该车为6轴单驱铰接列车车辆,车货总高为4.6米。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超限0.6米。该车驾驶员无法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8年04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CF8255的单驱铰接列车由杨志明驾驶,装运零担百货,从瑞安开往广东。2018年04月27日00时15分,途径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闽主线收费站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高4.6米。当事人于2018年04月27日自行卸去货物0.6米,已消除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之规定,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本单位于2018年0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温公路告[2018]020200032号),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对此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处罚依据等没有异议,不主张陈述、申辩,并于2018年04月27日声明放弃上述权利,要求当场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网点交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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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浙温公路罚[2017]020100189号 市公路管理局

    2017年07月13日,本单位执法人员在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闽主线收费站依法对车牌号为浙CF6986/浙CF013挂的车辆进行检查。经检测,该车为6轴单驱铰接列车车辆,车货总重为50.2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的规定,认定超限4.25吨。该车驾驶员无法出示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负责人批准,本单位于2017年07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所属牌号为浙CF6986的单驱铰接列车由江海清驾驶,装运乳胶废料,从瑞安开往福州。2017年07月13日20时15分,途径G15(沈海高速公路)浙闽主线收费站时,因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本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辆,车货总重50.25吨。当事人于2017年07月14日自行卸去货物4.55吨,已消除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由超限运输管理车辆现场检测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件复印件等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之规定,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单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本单位于2017年0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温公路告[2017]020100189号),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及期限。对此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处罚依据等没有异议,不主张陈述、申辩,并于2017年07月14日声明放弃上述权利,要求当场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网点交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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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瑞运罚决字[2017] 第3303815117100126号 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02月27日14时10分,李中勋受瑞安市建忠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到瑞安市运政处理办事大厅办理浙C.M2780牵引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过期事项。经查,浙C.M2780牵引车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于2016年9月9日到期,过期171天,已经于2017年2月27日检测。瑞安市建忠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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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瑞运罚决字[2017] 第3303815117100115号 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02月17日09时50分,李桂文受瑞安市建忠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到瑞安市运政处理办事大厅班里浙C.F725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浙C.F038挂重型厢式半挂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过期事项。经查,该车于2015年12月19日到期,过期381天,已经于2017年01月03日检测。瑞安市建忠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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