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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

    开业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越市监处字[2021]31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64396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经营范围:零售业负责人:罗金棠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的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销售的培康商标益生菌奶米粉水果缤纷配方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培康商标益生菌奶米粉水果缤纷配方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0-10-0353):“标签项目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11月2日将上述《检验报告》(No:食安2020-10-0353)送达当事人。经查明:当事人所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称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与其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的名称“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不相符。当事人所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由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统一购进再进行配送。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美优美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培康商标益生菌奶米粉水果缤纷配方商品72盒,进货价为每盒30.4元,于2020年8月20日配送24盒至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的经营地址,当事人于当日起对外加价销售,销售价为每盒38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抽样时提取培康商标益生菌奶米粉水果缤纷配方12盒,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和2020年11月1日向消费者销售培康商标益生菌奶米粉水果缤纷配方共计8盒,销售价均为每盒38元。至2020年11月2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货值共计152元的培康商标益生菌奶米粉水果缤纷配方4盒被我局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培康商标益生菌奶米粉水果缤纷配方的货值金额共计912元,合计销售金额为760元,扣除抽样费后的合计违法所得为60.8元。上述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于2021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告字[2021]4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局书面提出免除处罚的申辩意见,主要理由为:一、《检验报告》(No:食安2020-10-0353)不合格项目属于标签瑕疵;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了进货方相关资质情况以及《成品出厂检验报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培康商标益生菌奶米粉水果缤纷配方为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还于2020年11月2日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召回公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本局查处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但是,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发生于开展固体饮料专项整治期间,针对湖南郴州“倍氨敏”事件,进一步落实省、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要求,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要求,严厉查处、打击固体饮料虚假宣传、违法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和“处罚到人”的要求,可以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经综合考量,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在自由裁量时已考虑了当事人提出的情况。当事人所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称与其《营业执照》的名称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在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间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培康商标益生菌奶米粉水果缤纷配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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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0 详情
    2 穗越市监处字[2021]367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64396T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经营范围:零售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9日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的广州百佳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中华广场分店销售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经检测,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1-04-1419):“铁,标签项目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求,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1年5月1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No:食安2021-04-1419)送达当事人,并于同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和2021年1月8日分两批向深圳市美优美丽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商品共26盒,进货价为每盒42.24元,并于2020年9月4日起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三楼商铺对外加价销售,销售价为每盒52.8元。至2021年5月11日,被本局现场查获时止,包括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抽样时提取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12盒在内,当事人共销售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25盒,销售价为每盒52.8元。尚未销售的货值为52.8元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1盒被本局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经抽检不合格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372.8元,合计销售金额为1320元,扣除抽样费后的合计违法所得为137.28元。   上述事实,均有证明材料附案证明。   本局已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申辩、陈述及听证的要求,也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经营“铁”、“钠”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虽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奶奶的菜篮荞麦米粉(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商品为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其商品已销售且未能召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及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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