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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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关寿、郑张国等与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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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0742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王关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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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20-07-22 |
2 |
张菊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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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966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张菊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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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8-12-30 |
3 |
王关寿与王坤伟、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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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8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关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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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1-17 | 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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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坤、陈爱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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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123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上诉人-陈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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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8 | 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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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坤、陈爱青等与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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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10880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陈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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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3-31 | 2017-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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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02民初8477号王关寿、郑张国与被告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坤伟传票证据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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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4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关寿 郑张国 当事人- 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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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第三人王坤伟(3306221971****1211):本院受理原告王关寿、郑张国与被告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8477号开庭传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下午14时在本院袍江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傅莹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敬康、王凤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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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2 |
(2020)浙0602民初8477号原告王关寿、郑张国与被告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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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847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郑张国 王关寿 当事人- 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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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坤伟(3306221971****1211):本院受理原告王关寿、郑张国与被告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8477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5412998元(具体欠款金额以审计为准);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袍江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傅莹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敬康、王凤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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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3 |
(2017)浙0602民初5858号原告王关寿诉被告王坤伟、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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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58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关寿 被告- 王坤伟 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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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坤伟(330622********1211):本院受理原告王关寿诉你、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585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王坤伟支付尚欠塘渣施工工程款167万元(暂定)及利息264109元(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7年2月9日及1317天/365天×167万×4.35%),合计1934109元;二、被告王坤伟按基数167万元计算支付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三、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绍兴袍江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10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钦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俞颖尔、人民陪审员万春霞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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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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