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稽罚[2019]28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4年度,你单位在1月、7月、8月、12月合计对133名职工发放工资、奖金、油贴等工资薪金收入11266320.66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8669.7元。2.2015年度,你单位在2月、11月合计对124名职工发放工资、奖金、油贴等工资薪金收入6205854.91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1956.28元。3.2016年度,你单位在2月、5月合计对121名职工发放工资、奖金、油贴等工资薪金收入2516900.31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7550.73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补扣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补扣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88176.71元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罚款544088.3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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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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