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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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1264号 |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沙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房家加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将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早城社区湖左岸公寓小区3幢2202室作为出租房经营。陈某于2021年3月8日实际入住该室的D房间,戴某某于2021年4月21日实际入住该室的E房间,该两人均为流动人口,均未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此事于2021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查获。杭州房家加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已构成违反《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房家加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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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详情 |
2 | 杭税二稽罚[2020]44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9年1月,杭州房家加房屋租赁有限公司通过个人提供保洁服务,取得了诸暨市语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1月7日,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9992110-39992112,发票内容:*生活服务*保洁服务费,发票金额合计98300.00元。以上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9年1月入公司主营业务成本。该公司与诸暨市语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无实际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虚开,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的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罚款491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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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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