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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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08执458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3 | 详情 |
2 | (2018)苏0508执3014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12 | 详情 |
3 | (2018)苏0508执1034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3-14 | 详情 |
4 | (2016)苏0508执1755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部分未履行 | 2016-06-20 | 详情 |
5 | (2015)园执字第04328号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5-12-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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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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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管明华 王莉 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沈敏强 马娟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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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6000元,以及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对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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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
2 |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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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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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娟娟、王莉: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6000元及代偿款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八)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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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3 |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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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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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6000元及代偿款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16时00分或2017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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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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