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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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卫公罚〔2021〕84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卫公罚〔2021〕84号被处罚人:绍兴市圣闲府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世纪东街47号-403(主楼),法定代表人:宋慧子.2021年3月10日,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任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世纪东街47号-403(主楼)为顾客提供足浴服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开户银行:恒信银行营业部,账号:231000002625985000034,营业地址:市区中兴中路15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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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详情 |
2 | 绍越卫公罚〔2021〕9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市圣闲府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绍越卫公罚〔2021〕9号被处罚人:绍兴市圣闲府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慧子。本局经依法查明,2020年11月16日,绍兴市圣闲府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尹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程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鲜某某共七人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世纪东街47号-403(主楼)为顾客提供服务;二、当事人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一,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二,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二千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越城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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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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