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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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卫职罚〔2021〕2127号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2021年07月05日,经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村的电镀车间存在高毒物品三氧化铬的宁波晋恩锌镍合金电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及进一步调查后发现:1、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2、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现场拍摄照片3张为证。经我局合议,决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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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详情 |
2 | 象公路罚[2020]03(41)10145号 |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H6179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晋恩锌镍合金电镀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08月05日14时06分车号为浙BH6179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18K+9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5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2680千克,超限46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4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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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详情 |
3 | 象公路罚[2020]03(41)10146号 |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H6179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晋恩锌镍合金电镀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9年03月12日13时14分车号为浙BH6179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18K+9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21870千克,超限387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4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象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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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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