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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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卫放罚〔2021〕13号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放罚〔2021〕13号案件名称:绍兴柯桥德维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柯桥德维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于2021年9月7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职业防护类(二)放射管理D.6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属于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鉴于当事人已及时进行整改,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12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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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详情 |
2 | 绍市监稽案字〔2020〕47号 |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711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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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详情 |
3 | 绍柯市监案字〔2020〕950号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没收过期的BASEPLATEWAX红蜡片(夏用)1盒(批号:20150331,规格:240g,保质期:2年,生产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支北村,厂名:上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齿料材料厂。)基托蜡红蜡片BASEPLATEWAX(常用)半盒(规格:480g,生产日期:201807,生产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长桥村支北中心路15号,保质期2年。)。二、罚款人民币20500元(贰万零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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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详情 |
4 | 绍柯卫传罚〔2020〕31号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传罚〔2020〕31号案件名称绍兴柯桥德维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规范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柯桥德维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柯桥德维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一名医务人员卫生手菌落总数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不规范,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当事人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已整改。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四、传染病防治类的(九)消毒管理中K110所规定的。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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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 详情 |
5 | 绍柯综执罚决〔2020〕00095号 | 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建议处罚人民币贰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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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2 | 详情 |
6 | 绍柯卫传罚〔2019〕13号 | 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传罚〔2019〕13号案件名称:绍兴柯桥德维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柯桥德维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柯桥德维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要求将带血的纸巾分类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的1名工作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2019年6月25日我局对该医院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上述两种行为已改正。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医院的上述违法行为有造成感染性疾病的暴发。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未按要求将带血纸巾分类置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或容器的行为,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传染病防治类”K67规定的裁量标准;对于当事人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的1名工作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8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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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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