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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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志先、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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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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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鄂尔多斯市蒙凯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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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凯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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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张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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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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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吕丽琴、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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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吕丽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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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彬、乔文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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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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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孙立国、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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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孙立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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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郝媚胜、王永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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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郝媚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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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齐文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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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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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杨雪清、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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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雪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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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孙立国、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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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孙立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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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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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3196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2-27 | 详情 |
2 | (2019)沪0117执113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14 | 详情 |
3 | (2018)内0602执3659号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9 | 详情 |
4 | (2018)内06执24号 |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4 | 详情 |
5 | (2018)陕0822执11号 | 府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02 | 详情 |
6 | (2017)陕01执1186号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06 | 详情 |
7 | (2017)内0602执1222号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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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终22078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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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07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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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2078号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本院审理上诉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终22078号民事裁定书。其中,(2019)粤03民终2207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3月10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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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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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078号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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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207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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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2078号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本院审理上诉人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二审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1月9日15:3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进行二审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19年11月5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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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3 |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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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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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六月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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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4 |
(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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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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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状,请求事项内容如下:1、依法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为: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2688202元和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天数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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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
5 |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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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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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租金人民币14677139.29元和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按年利率9%,自2019年4月23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履行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上述债务。三、被告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809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十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80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80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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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6 |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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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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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需要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饶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哲娇、审判员陈婉丹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特此通知。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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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0 |
7 |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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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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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上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4月24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九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李林昌电话:25038054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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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8 |
(2018)粤0303民初90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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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901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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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9011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03民初9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4393336.92元和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天数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被告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租金及逾期违约金;三、被告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5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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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9 |
(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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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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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18)粤0303民初14899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张时平提交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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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
10 |
(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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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张时平 高乌云 何兴贵 刘世莲 唐志先 贾瑛 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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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托克前旗时达绿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何兴贵、刘世莲、唐志先、贾瑛、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前旗时鼎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元景鼎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粤0303民初1913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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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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