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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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建军、荣桂英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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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349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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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2 |
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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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异170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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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8-27 |
3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卢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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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80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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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2-10 |
4 |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勇刚、李建琼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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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4民初278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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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1-13 |
5 |
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刚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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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4民初48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崇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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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9-08 |
6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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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817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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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09-17 |
7 |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胜伟、卢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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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0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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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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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周燕梅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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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民申46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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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19-12-14 |
9 |
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欣欣刚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刚毅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刚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勇刚、李建琼、文雪梅、杨洪明、王军、熊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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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4执1959号之四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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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19-10-30 | 2019-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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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玉、饶晓龙、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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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88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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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2-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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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91执恢993号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6 | 详情 |
2 | (2018)苏0211执1522号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04 | 详情 |
3 | (2018)渝0109执2152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5-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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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陈胜伟、卢文平、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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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0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陈胜伟 卢文平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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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1085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胜伟、卢文平、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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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2 |
(2019)川0107执379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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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37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欣欣刚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市刚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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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周燕梅申请执行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李建琼,张勇刚,张敬,白从云,雷友梅,李蔚,成都市欣欣刚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刚毅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379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360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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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3 |
(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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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红玉 饶晓龙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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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5864.98元及罚息、违约金(罚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586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红玉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7元、保全费517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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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4 |
(2019)川0107执318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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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3184号 | - |
当事人-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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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张洪萍申请执行张勇刚,李建琼,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07执318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7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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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5 |
(2019)川0184破1号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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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1号 | - |
当事人-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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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9年3月1日裁定受理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6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1105号,联系人:江海涛、郑芳芝,电话:18981701646、13666175174)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6月14日9时30分在崇州东亭园林酒店【崇州崇阳大道与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交汇西北200米(光华大道黑石河旁)】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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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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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578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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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红玉 饶晓龙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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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1578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红玉支付借款本金35864.98元,截止2018年11月13日的本金罚息14130.80元(被告李红玉迟延偿还任何到期贷款本金的,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0.06%/日计收罚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直至被告付清借款为止),截止2018年11月13日以上金额合计49995.78元;2、判令被告李红玉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11月13日的诉讼费5011元、转普诉讼费5011元,财产保全费517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公告费暂为300元,以上费用暂定合计12839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3、判令被告李红玉向原告支付贷款违约金4.3万元;以上1、2、3项金额合计105834.78元;4、判令被告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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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7 |
(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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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李红玉 饶晓龙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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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1578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科技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红玉、饶晓龙、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5864.98元,截止2018年11月13日的本金罚息14130.80元(被告一迟延偿还任何到期贷款本金的,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0.06%/日计收罚息;自2015年12月18日起直至被告付清借款为止),截止2018年11月13日以上金额合计49995.78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11月13日的诉讼费5011元、转普诉讼费5011元,财产保全费517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公告费暂为300元,以上费用暂定合计12839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以上1、2项金额合计62834.79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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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8 |
(2018)川0191民初8754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锐、安莹莹、绵阳市涪城区星成之都车行、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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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7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林锐 安莹莹 绵阳市涪城区星成之都车行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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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754号原告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锐、安莹莹、绵阳市涪城区星成之都车行、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林锐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截止2018年2月利息4.52万元,罚息38.87775万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4月15日起直至被告付清欠款为止;被告林锐迟延偿还任何到期利息,加收逾期支付利息的50%作为罚息;迟延偿还任何到期贷款本金的,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0.06%计算罚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直至被告付清借款为止),截止2018年2月28日以上金额合计73.39775万元;2、判决被告林锐向原告支付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以上费用暂定合计3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3、判决被告林锐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4、被告安莹莹、绵阳市涪城区星成之都车行、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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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
9 |
(2018)渝0109执保4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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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执保4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凯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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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9执保425号重庆凯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凯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9执保42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四日保全阶段诉讼联络人:许庆联系电话:68316151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8年05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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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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