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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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高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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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911执3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山东丰高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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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6-17 |
2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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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执异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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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0-12-11 |
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沙河市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青青、崔申虎、岳便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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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执7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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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9 | 20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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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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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执79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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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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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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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执3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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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20-01-06 |
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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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3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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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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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恒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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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782民初191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呼伦贝尔市恒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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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2018-11-01 | 2019-01-08 |
8 |
霍邱县育才华鹏金属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与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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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782执139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育才华鹏金属构件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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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2018-07-30 | 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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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县顺强建筑工程队与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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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782执151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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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2018-07-28 | 2018-10-30 |
10 |
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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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782民初208号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原告-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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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2018-05-24 | 2018-07-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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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 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崔申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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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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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01执恢60号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07 | 详情 |
2 | (2019)内0782执491号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3 | 详情 |
3 | (2019)冀0528执559号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0 | 详情 |
4 | (2018)内0782执139号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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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民初36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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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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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16005000元及其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6415968.22元、罚息4492853.91元、罚息复利87719.39元,支付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被告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对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对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以“沙房他证市区字第20160945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财产,房产在40690000元债权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220.79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苑秀霞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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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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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民初36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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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民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 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 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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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16005000元及其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的利息6415968.22元、罚息4492853.91元、罚息复利87719.39元,支付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被告平阴县洪范池矿业有限公司,牙克石市鸣鑫矿业有限公司,崔申虎,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威工贸有限公司、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北千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对沙河市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对北京千山天利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琼(2016)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4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沙河市千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以“沙房他证市区字第20160945号”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财产,房产在40690000元债权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220.79万元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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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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