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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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岳县人民法院速裁合议庭移送执行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拖欠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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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执1319号之二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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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19-09-29 |
2 |
安岳县人民法院速裁合议庭移送执行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拖欠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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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执1319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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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9-29 |
3 |
安岳县人民法院速裁合议庭移送执行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拖欠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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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执131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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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09-29 |
4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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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执76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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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9-06-03 | 2019-11-19 |
5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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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执76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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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11-19 |
6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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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执76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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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9-05-21 | 2019-11-19 |
7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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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21民初3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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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8-12-12 | 2019-01-18 |
8 |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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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21民初3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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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9-01-18 |
9 |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四海化工有限公司、王世海、林素平、刘贵江、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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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21执2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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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8-04-25 | 2018-05-22 |
10 |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彭京、李洪、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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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21执21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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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 2018-04-19 | 2018-05-2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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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2021执211号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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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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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21民初3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张礼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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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3543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51192.92元、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所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从欠息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二、被告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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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2 |
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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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2021民初3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张礼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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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2021民初3543号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四川政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51192.92元及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被告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礼文对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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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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