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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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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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执379号之三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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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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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中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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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执恢2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南京市紫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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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19-12-21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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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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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0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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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19-10-12 | 2020-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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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国君与被告张树中、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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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04民初9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包国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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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18-05-08 | 2019-05-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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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111执379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5 | 详情 |
2 | (2018)苏0104执2728号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6-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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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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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0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 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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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00号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一、被告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89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该本金是截止2018年12月20日尚欠本金,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还款账户系统为准;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2月20日为3040154.79元,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二、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香格里拉花园01幢105、205室的房产被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775元,由被告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承办法官:柳林联系电话:025-8352395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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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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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广荣诉被告金启志欠款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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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7001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广荣 当事人- 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启志欠款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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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广荣诉被告金启志欠款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10-21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001号金启志:本院受理原告刘广荣诉被告金启志欠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52951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杨长伟诉江金平、李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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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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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春艳诉吴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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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77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魏春艳 当事人- 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 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长清 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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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春艳诉吴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10-18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7756号吴长清:本院受理魏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59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承办法官:陈安联系电话:025-8352393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下一篇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兴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孙中兵、孙进友、佴宗革、陈伟、南京宇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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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4 |
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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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0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 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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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00号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30日为举证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九日承办法官:柳林联系电话:025-8352395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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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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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芝燕诉黄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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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333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滕芝燕 当事人- 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 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 黄金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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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芝燕诉黄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4-1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3338号黄金萍:本院受理原告滕芝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江浦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四月九日承办法官:林咏梅联系电话:025-8352951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上一篇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许梅琳诉王喜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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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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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宁生诉齐爱军、南京敖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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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65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宁生 当事人- 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 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敖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齐爱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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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宁生诉齐爱军、南京敖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19-04-12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656号齐爱军、南京敖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宁生诉齐爱军、南京敖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30日为举证期。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九日承办法官:柳林联系电话:025-83523955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上一篇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楚家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新建汇工贸有限公司、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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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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