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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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定卫医罚 〔2021〕6号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2021年1月21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执法人员在对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翁洲大道的某医疗诊所检查时发现:1、诊所内谢某正在静脉输液,范某在治疗室床上静脉输液,汝某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两名患者处方、病历、门诊登记;2、汝某未能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3、汝某未能提供谢某、范某测温、亮码登记记录;4、现场拍摄视频1段,照片2张。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并立案,对该医疗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及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等事项予以调查。现已查明:该医疗诊所的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涉及1名患者。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也无证据表明当事人造成伤害。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本局已按法定程序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定卫医罚告〔2021〕6号),告知本局拟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被处罚人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因此视为被处罚人自己放弃该权利。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账户名称: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405101040021310000076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定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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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详情 |
2 | 舟定卫传罚〔2020〕23号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7月29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执法人员在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翁洲大道的某医疗诊所检查时发现:1、该诊所正在营业中;2、一女性老年病患正在接受静脉输液治疗,诊所内汝某未着白大褂立于就诊台前,病患姓名为卢某,经患者现场指认其就诊过程中就汝某一人给其诊疗并输液;现场未查见该患者的就诊记录及处方;3、诊所内一生活垃圾桶内可见丢弃的已使用过的棉球;4、现场拍摄照片4张,视频1段。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并立案,对该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及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等事项予以调查。2020年7月30日,王某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赴本局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王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其承认输液大厅内的生活垃圾桶内扔有使用过的酒精棉球,是病患所扔;当天就诊的卢某是他诊疗过的病患,汝某在给其静脉输液前王某在电话内进行了指导和说明,汝某并非单独执业,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其因有事未在诊所小片刻,在检查过程中,其也立即到达诊所内。并提供了所书写的卢某就诊日志及其所开具的处方。2020年8月3日,卫生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了复查,发现医疗废物均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未发现汝某单独执业。至此,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该诊所未将使用后的棉球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共1处。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也无证据表明当事人造成伤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裁量标准。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元。同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本局已按法定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定卫医罚告〔2020〕23号),告知本局拟对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被处罚人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因此视为被处罚人自己放弃该权利。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支行(账户名称: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19405101040021310000076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定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定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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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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