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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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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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执异1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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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7 |
2 |
陕西香榭实业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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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民申14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陕西香榭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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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8-31 |
3 |
陕西师范大学、郭小平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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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3民初1275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张亚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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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9-30 |
4 |
袁建江与沈阳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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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民初239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袁建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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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6-02 |
5 |
蔡伟与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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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13民初1655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蔡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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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8-31 |
6 |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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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执恢8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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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6 |
7 |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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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执恢8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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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6 |
8 |
杭州联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万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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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民初20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联正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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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3 |
9 |
钱再军、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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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04执异3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钱再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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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13 |
10 |
陈樟炎、华绿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六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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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4民初1631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陈樟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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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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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闽0521执1258号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2-22 | 详情 |
2 | (2021)桂0108执760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1 | 详情 |
3 | (2020)闽0581执5153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1 | 详情 |
4 | (2020)辽0112执2239号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7 | 详情 |
5 | (2020)桂0108执1486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6 | (2020)桂0108执1437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7 | (2019)闽0521执6857号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6 | 详情 |
8 | (2019)闽0521执6856号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6 | 详情 |
9 | (2019)闽0521执6855号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6 | 详情 |
10 | (2019)京0102执10255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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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刘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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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255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世茂汇盈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介元 刘玉辉 金一平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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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民终2552号刘玉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泉州台商投资区世茂汇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介元、原审被告刘玉辉、金一平、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闽05民终255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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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2 |
(2018)渝0107民初241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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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24198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钟家愈 被告-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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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24198号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家愈诉你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7民初24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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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3 |
(2018)渝0107民初241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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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24198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钟家愈 被告-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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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24198号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家愈诉你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1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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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4 |
(2018)川0124民初2213号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诉顾荣祥、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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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22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顾荣祥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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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四川川宇电气有限公司诉顾荣祥、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你立即偿还原告贷款69608.7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6月26日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4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成都市郫都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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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
5 |
(2018)川0107执4432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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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44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晏元珍 被告-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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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晏元珍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4432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于上述文书送达后3日内依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198号民事判决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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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6 |
(2018)渝0107民初241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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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24198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原告- 钟家愈 被告-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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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24198号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钟家愈诉你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5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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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
7 |
(2018)浙0103民初4176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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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双双集团有限公司 王昌培 张爱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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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176号之一张爱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双集团有限公司、王昌培、张爱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3民初417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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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8 |
(2018)浙0103民初417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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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3民初4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张爱多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八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双双集团有限公司 王昌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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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3民初4176号张爱多: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八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双集团有限公司、王昌培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利息265200元,罚息265200元,复利53923.07元,合计人民币584323.07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根据案涉《贷款合同》约定按照年利率9.18%分别计算罚息和复利,直至还清日止);2、上述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公告登报费等);3、原告对被告八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望江路69号01室房产【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编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4711015号】,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八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双双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昌培、被告张爱多对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须知、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1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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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
9 |
(2017)川0107执5889号案件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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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5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的武侯区顺丽建材经营部 当事人- 武侯区顺丽建材经营部 被告-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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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武侯区顺丽建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107执588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8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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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10 |
[裁判文书]刘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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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522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丁全红 被告- 刘玉辉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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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刘玉辉(身份证号:3590021963****121X):本院受理原告丁全红与被告刘玉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全红工程款491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丁全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5元,由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65元,由原告丁全红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李小红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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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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