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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洋建设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2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上公(小)行罚决字[2020]00351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4月17日4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杭州市上城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境外称对浙江五洋集团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攻击并悬挂篡改页面,造成五洋建设集团公司系统被恶意篡改,系统页面被挂不当言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罚没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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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30 详情
    2 杭城法(直)罚字[2017]第31001953号 杭州市城管执法局

    案件名称: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城市绿地内堆物案被处罚对象名称: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樟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接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省属留用地块项目,于9月25日下午开始,为了修建工地围墙,故临时把施工用砖直接堆放在建业路的绿化带内,该行为于2017年9月26日10:00时被我执法人员依据职权检查时查获。经现场勘查,施工用砖堆放长度为1米,宽度1米,堆放面积为1平方米。当事人现已整改完毕。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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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13350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7年4月18日15时10分,古荡中队队员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许可手续,擅自于2017年4月18日14时30分起在西湖区西斗门路五洋建设工地向城市河道排放污水。经查,当事人在建设工地内冲洗车辆,产生的污水流入工地内的沉淀池,污水未经完全沉淀,通过管径25厘米的管道直接排入城市河道(余杭塘河),肉眼可见河道内有污水翻出。污水主要是冲洗车辆产生的泥浆水,至执法人员查处时排放污水约1多吨。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7年4月19日09时30分前进行整改,将排水管道封堵。另经调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有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关于开展涉河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规定可以从重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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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12929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7年04月11日22时10分我局西湖机动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西斗门路杭政储出(2015)5号地块工地施工过程中处置工程渣土。现场一辆工程车装载一车土方准备离开工地,该工地所出工程渣土运至路河码头。该工程渣土为挖出来的土方废土,该工地共计产生12万方左右废土。当事人于2017年3月22日左右开始处置工程渣土,至查处时已处置七千方左右土方废土。当事人未办理工程渣土处置手续。经执法人员查处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渣土处置。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西湖区工程渣土违法行为联合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规定可以从重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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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余公(五)行罚决字[2017]12056号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2月28日,五常派出所对余杭区五常街道浙江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宿舍进行检查时,发现五洋建设集团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民警当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予以改正。2017年03月09日,五常派出所再次检查时,发现五洋建设集团仍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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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杭西公(古)行罚决字[2017]10073号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中旬招录彭某某为打桩员,并在西湖区西斗门路7号工地进行工作.2017年01月04日09时41分,西湖公安分局古荡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西斗门路7号工地检查时发现,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彭某某,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该公司未将流动人员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五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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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西城法罚字[2016]第51036647号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2016年11月8日22时26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于2016年11月8日22时00分起在西湖区西斗门路杭政储出(2015)5号地块工地动用1台桩机等机械设备进行5号桩机位混凝土钻孔灌注施工,当场测得噪声值为64.9dBA,超出标准9.9dBA。当事人于2016年11月8日22时40分停止施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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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2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2016】0033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60.0 无效 -
    2 2016年第22号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3400.0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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