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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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740号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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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7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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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0-22 |
2 |
深圳市科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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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61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科伟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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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10-13 |
3 |
东莞市拓衡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罗新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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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506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拓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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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1-30 |
4 |
东莞市众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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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2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众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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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1-26 |
5 |
东莞市众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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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085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东莞市众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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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11-26 |
6 |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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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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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04 | 2020-11-23 |
7 |
(2020)粤1972执2325号深圳市山南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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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23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山南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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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6-09 |
8 |
(2019)粤1972执10175号深圳市盈富仕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罗新民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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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0175号之三、(2020)粤1972执23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山南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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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06-09 |
9 |
东莞市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唐容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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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执23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懋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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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7-23 |
10 |
深圳市山南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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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1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山南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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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20-02-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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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790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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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恢9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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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恢9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佳林卓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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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恢950号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唐容、唐方宪、廖玉清: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林卓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82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恢9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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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2 |
(2021)粤1972执异20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廖玉清、唐容、唐方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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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异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深圳市山南电子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唐方宪执行异议一 廖玉清 唐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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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异20号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廖玉清、唐容、唐方宪:本院受理异议人深圳市山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廖玉清、唐容、唐方宪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97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廖玉清为(2020)粤1972执232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廖玉清对该案中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异议人深圳市山南电子有限公司提出追加唐方宪、唐容为(2020)粤1972执232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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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3 |
(2019)粤1972民初16229号之二应诉送达公告(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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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2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众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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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229号之二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众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传票。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诉称,涉案物业仅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1.将原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57380元;2.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息(以157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院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7月10日9时30分在虎门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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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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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085号之一公告送达变更开庭时间【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FMQT8M)】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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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085号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众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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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085号之一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FMQT8M):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众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0.4.23)、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原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由于工作安排,现变更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4月23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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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5 |
(2019)粤1972民初16229号之一公告变更开庭时间【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FMQT8M)】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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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2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众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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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6229号之一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FMQT8M):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众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0.4.23)、变更开庭时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原定于2020年2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由于工作安排,现变更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4月23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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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6 |
(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公告应诉(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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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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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FMQT8M):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硕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0.2.12)、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报价单、INVOCE(形式发票)、认证证书、业务回单、支票及退票理由书等证据,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4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500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6月23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为人民币979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9)粤1972民初19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2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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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7 |
(2019)粤1972民初11167号公告送达应诉(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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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1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山南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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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1167号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FMQT8M):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山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莞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QQ、微信、短信的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4945.25元;2.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以54945.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从立案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9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9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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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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