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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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响水中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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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响水中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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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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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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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庞中、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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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庞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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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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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柯桥众财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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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薛成标与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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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薛成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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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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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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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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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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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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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响水县财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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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华控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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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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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响水县供电分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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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响水县供电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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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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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603执5244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1 | 详情 |
2 | (2021)浙0603执2818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7 | 详情 |
3 | (2021)浙0603执2632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1 | 详情 |
4 | (2021)浙0603执2579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5 | (2021)浙0603执2574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6 | (2021)浙0603执2578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7 | (2021)浙0603执2576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8 | (2021)浙0603执2575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9 | (2021)浙0603执2573号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10 | (2020)苏0723执1838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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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蒋丽丽,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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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74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薛成标 被告- 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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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7492号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薛成标诉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47492号民事判决书。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自贸区第二调解室(上海市唐兴路1000号二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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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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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74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薛成标 被告- 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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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47492号蒋丽丽:本院受理薛成标诉蒋丽丽、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14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第二法庭(上海市唐兴路1000号二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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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3 |
(2020)浙0602民18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和公司)、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印染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美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和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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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8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 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限公司 徐美灿 冯彩英 徐卫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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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43246)、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380XL)、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4526358K)、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18330472)、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8332251D)、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82732387Y)、徐美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8****4230)、冯彩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6****4246)、徐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235)、蒋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64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和公司)、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印染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美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和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德格勒公司)、徐美灿、冯彩英、徐卫、蒋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编号为3301012017002452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492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应扣除被告于2019年9月23日、12月23日支付的利息57176.4元、37297.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编号为33010120180012747、33010120180012680、33010120180014054、3301012018001485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686688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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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4 |
(2020)浙0602民18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印染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和公司)、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和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美公司)、徐美灿、冯彩英、徐卫、蒋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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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美灿 冯彩英 徐卫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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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4526358K)、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380XL)、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43246)、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82732387Y)、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18330472)、徐美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8****4230)、冯彩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6****4246)、徐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235)、蒋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64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印染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大和公司)、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公司)、江苏华控大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和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美公司)、徐美灿、冯彩英、徐卫、蒋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编号为33010120170027465、33010120170027468、3301012018000560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6313533.9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应扣除被告于2019年9月23日、12月23日支付的利息604660.85元、611379.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柯区房地他项(2016)第01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7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柯环排污权登记(2017)81号排污权抵押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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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
5 |
(2020)浙0602民初1863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纳美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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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有限公司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徐美灿 冯彩英 徐卫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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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4526358K)、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380XL)、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43246)、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82732387Y)、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18330472)、徐美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8****4230)、冯彩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6****4246)、徐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235)、蒋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64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86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46,548,042.98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3,259,328.05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归还贷款本息49,807,371.03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支付;二、判令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253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徐美灿、冯彩英、徐卫、蒋丽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就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坐落于绍兴柯桥区安昌镇大和仓头(九鼎村),权证号柯区房地他项(2016)第0180号项下抵押房地产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7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原告就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权证号绍柯环排污权登记(2017)81号项下排污权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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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6 |
(2020)浙0602民初1883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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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18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有限公司 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徐美灿 冯彩英 徐卫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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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943246)、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380XL)、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4526358K)、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18330472)、绍兴市柯桥区苏德格勒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8332251D)、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82732387Y)、徐美灿(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8****4230)、冯彩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6****4246)、徐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235)、蒋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64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88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49.2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209,817.43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归还贷款本息3,701,817.43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支付;二、判令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853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922,591.69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归还贷款本息19,452,591.69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支付;三、判令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866.88万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3,948,501.64元(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合计归还贷款本息72,617,301.64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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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7 |
(2018)浙0602民初7717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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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卫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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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7717号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235)、蒋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6420):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徐卫、蒋丽丽对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08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被告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677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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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8 |
(2018)浙0602民初771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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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77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有限公司 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卫 蒋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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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602民初7717号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4235)、蒋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6420):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771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24日的欠息74285.58元(本息暂计14074285.58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24日的欠息87368.48元(本息暂计10087368.48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以上二笔欠款本息暂计24161654.06元;三、被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纳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卫、蒋丽丽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下午2:30在本院第2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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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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