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拱市监拱罚处字〔2020〕7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成分…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提供材料、接受调查询问,案发后及时修改网页、停止违法活动,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00),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
2020-06-24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