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滨公(西)行罚决字[2019]50050号 | 滨江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3日15时许,易制爆化学品购买单位杭州珠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常青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了250g瓶装化学品金属钠后存放于滨江区江陵路88号4幢401室“杭州珠联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易制毒、易制爆物品存放仓库,但未在仓库门设置明显的危险物品警告标识,也未在仓库安装监控记录设施,后于2019年1月17日被西兴派出所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各城区建设银行(余杭、萧山除外)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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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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