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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鹏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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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南派村南星路66号A1栋102号商铺
    • 简介:-
    • 行政处罚 2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工商处字[2017]203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鹏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91548659N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翠宝路186号2403房法定代表:陈俊先成立日期:2012年3月27日营业期限:2012年3月2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时,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海珠区翠宝路186号进行现场经查,未发现当事人广州鹏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翠宝路186号2403房的地址。经向翠城社区居委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并不存在广州市海珠区翠宝路186号2403房这一地址。当事人办理住所登记变更时提交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涉嫌伪造。为查清案情,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2月30日决定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原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艺影街11号918房。2016年5月9日,为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当事人向广州市宸捷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宸捷喜公司”)支付2400元代理费用,约定由宸捷喜公司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给当事人用于办理住所变更登记。2016年6月3日,当事人向我工商部门提供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33611472号)的复印件、《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鹏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于2016年6月6日获得准予变更。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出租人为成志华,租赁地址为海珠区翠宝路186号2403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33611472号)复印件中载明房地产权属人为成志华,规划用途为商业,房屋坐落为海珠区翠宝路186号2403房,登记字号为13登记09365614。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穗国土规划海函[2017]179号),查无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33611472号”、地址“海珠区翠宝路186号2403房”、权属人“成志华”的相关档案记录。据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33611472号)复印件为虚假材料。截至被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并未在上述地址实际经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广州市番禺区房屋租赁合同》,其目前实际经营地址为番禺区小谷围青蓝街26号501房。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的档案材料、实地查无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代理协议书以及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穗国土规划海函[2017]179号)等3、现场笔录、广州市番禺区房屋租赁合同等。2017年4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穗工商海分听字(2017)第0201612050000877-0001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的实际情况,现责令当事人三十日内提交真实的公司登记材料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对当事人处以78000元罚款。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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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5 详情
    2 穗海工商处字[2016]467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鹏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91548659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翠宝路186号2403房法定代表人:陈俊先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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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21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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