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增水行罚〔2020〕44号 |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
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对你单位在宁西街道新和南路的原材料堆放场的截排水沟、沉淀池等措施设置和维护不到位,导致堆放物料经雨水冲刷后,含沙泥水经围蔽处缺口直接排出到白水涌,造成白水涌出现一定程度的淤积以及水质受到污染,同时生活区厕所以及板房工人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经排水沟直排白水涌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的拦挡、覆盖和截水措施;二是场地内虽设置有5级沉淀池,但未正常运行;三是场地内排水沟淤积,含砂泥水未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沉淀处理措施,地表水横流,经场地内围蔽的开口直排至白水涌、导致白水涌出现不同程度的淤积;四是场地内生活区的厕所、餐余污水未经处理直排至排水沟,最终流入白水涌,造成白水涌水质受到污染。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1.现场照片;2.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笔录;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穗水停通〔2020〕增18号);5.《询问调查通知书》(穗水询通〔2020〕增08号);营业执照。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司作出以下处理:一、将生活污水经许可后接驳至市政污水管网并办理相关手续;二、加强场地内的排水管理工作;三、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并于2020年10月13日对你司送达《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增水罚告〔2020〕40号)。经依法告知,截止2020年10月16日你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司作出以下处理:一、将生活污水经许可后接驳至市政污水管网并办理相关手续;二、加强场地内的排水管理工作;三、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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