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伊市市监 行处 〔 2021 〕 202 号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处以5万元(伍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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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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