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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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樟市监广处〔2020〕17号 |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广告费用的四倍罚款104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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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详情 |
2 | (樟)市管(食)处〔2018〕101号 |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销毁处理印制使用的百禾酵能酵素液(女士型)等五种产品宣传画册(详见财务清单);2、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计人民币27375元。综上,合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77375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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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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